常州茶叶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常州茶叶行业协会”,简称“常协会”。英文名称:Changzhou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t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常州市本地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员依法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茶叶行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的功能,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常州市钟楼区新昌路16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为工作任务,在茶叶行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推动作用。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茶叶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管理职能。
  (二)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开展茶业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开展茶业领域的行业自律,规范茶叶企业的经营行为。
  (六)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增强凝聚力;应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资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刊;
  (九)开展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本行业内从事茶叶流通、加工、经营及与茶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地),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及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热心茶叶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本地)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
  (二)协会秘书处或会长和副会长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力
  (三)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力;
  (四)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力;
  (五)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力;
  (六)有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七)有要求协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力;
  (八)有要求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九)由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声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放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 维护协会声誉及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七) 如果又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决议的行为,协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协会单位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单位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长,会长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表决通过后方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7日第就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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